浅析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时如何证明著作权的权属--第977344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1905-07-10
在我国,商标权和著作权分别由相应的法律规制,两者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客体不同,连保护期限也不同。 但有权利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冲突。根据马克思主体的联系理论,一切事物都影响着周围的事物, 一切事物都被周围的环境所影响。 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冲突也不可避免。
要旨:
在我国,商标权和著作权分别由相应的法律规制,两者取得权利的条件不同,客体不同,连保护期限也不同。 但有权利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冲突。根据马克思主体的联系理论,一切事物都影响着周围的事物, 一切事物都被周围的环境所影响。 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联系和冲突也不可避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均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案情:
法国古木夕羊时装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以下简称“古木夕羊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在第25类“婚纱、服装”等商品上提出第977344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婚纱”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法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为异议人提供的《中国国家版权局注册权登记证书》显示其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27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且异议人未提供美术作品已在我国宣传、使用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佐证该美术作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已公开发表并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因此决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