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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答复问题

1905-07-10
专利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在评价创造性时,经常采用“根据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并能预期其技术效果”,“由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来否定专利的创造性。由于现行《专利法》以及《审查指南》中关于“公知常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常常出现针对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与审查员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的现象。那么在面对审查意见中有关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意见时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说服审查员呢? 一、理论依据 《审查指南》中有关“公知常识”的论述内容主要出现在创造性的相关部分: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 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在审查意见中,“公知常识”一般以与对比文件结合的方式来应用。在这种审查意见中,“公知常识”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一个技术特征进行公开,而对比文件公开其他技的术特征,通过“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的结合来否定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根据《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的论述,可以看出“公知常识”与本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在答复有关“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时可以从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结合技术问题判断审查员所指出的“公知常识”是否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二、案例分析 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具体的案例来简单的分析一下关于“公知常识”审查意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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