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形式为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由委托方按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按上述规定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口径的归集。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进行高新技术口径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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