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有明确的规范。同时,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规定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因此,企业首先在会计核算上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或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设“研究开发费用”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账证俱全。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研发费用台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同时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并据此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科目设置及内容归集:“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科目下设三级级到六级科目:
根据研发形式设置三级子科目:1、自行开发;2、委托开发;3、合作开发;4、集中开发。 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到五级科目,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设定六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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