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一)
1905-07-10
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专利侵权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专利侵权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针对专利侵权问题,业内进行过多方面探讨,其中,专利间接侵权是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针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
专利间接侵权,并非是我国法律条款中的标准术语。专利间接侵权中的“间接”与“直接”相对,这意味着所谓的专利间接侵权并不直接构成专利侵权,即,专利间接侵权所对应的行为并非按照专利侵权判断中全面覆盖原则①所要求的那样,完整实施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专利间接侵权中的“侵权”,意味着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以间接的方式参与或促使了专利侵权的发生,使得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中从中获利,导致专利权人利益受损。
由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通过其间接行为获利,侵害了专利权方的合法权益,从公平、正义、充分保护技术创新的角度,应当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予以惩戒;但同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由于并不满足专利侵权中全面覆盖原则这一基础性要求,难以直接适用现有的专利侵权判断体系进行侵权与否的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多采用共同侵权原理对专利间接侵权问题进行判断。
二、帮助、教唆侵权是否在专利间接侵权中均呈现特殊性
共同侵权中存在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在专利间接侵权中,同样存在以帮助或教唆方式间接参与或促使了专利侵权的发生的情况,我们或者可以将这两种专利间接侵权的形态称之为专利帮助侵权以及专利教唆侵权。
对于在专利间接侵权中,是否针对帮助侵权行为和教唆侵权行为均进行立法层面的明确,国际上存在一元立法模式和二元立法模式两种类型。
二元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在其《专利法》中就专利间接侵权中的辅助侵权和诱导侵权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了明确。
一元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考虑到专利侵权中的诱导侵权和传统民法中的共同侵权没有特殊区别,在其《专利法》中仅针对专利间接侵权中的辅助侵权进行了具体的明确。
我国当前所采用的是二元立法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中,第21条专门对专利间接侵权进行了规定,该条共有2款,分别规定了辅助侵权和诱导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