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风险
1905-07-10
党的第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现如今,企业对于自身知识产权的建设和保护愈发重视。然而,在不断提升自身知识产权竞争力的同时,必然也会面临诸多问题与风险。
案情简介:
申请人牛津可持续发展企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质量评估;化学服务;材料测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申请第15887098号“牛津可持续发展企业有限公司”商标。商标局于2015年10月14日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并在2016年3月21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24821号《关于第15887098号“牛津可持续发展企业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认为该标志仅有企业全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驳回复审决定提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京73行初4216号一审判决,认定:诉争整体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标志。
一、经营者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原因探究
众所周知,字号与商标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许多经营者将企业字号直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或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这种将自身字号和商标统一起来的方式,有效强化了企业和商标之间的联系,在提升商标知名度的同时,亦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同时,这种做法也使对字号的保护范围不再局限于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而是可以遍及商品或服务销售所至的全国范围内。
部分经营者的字号可能由于显著性较弱或存在权利障碍等情况,无法顺利注册为商标。于是,经营者便将企业全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意图提升商标在整体上的显著性并以此对抗在先权利障碍。然而,企业全称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或者作为商标注册将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问题。如果想厘清这一问题,我们首要从商标的显著性说起。
二、商标应使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稳定的联系,而不是仅体现具体的提供者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同时,在《商标法》第九条中提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可见,商标的主要特征重在强调商标本身具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商标标识固有识别属性的外在表现能力,是商标标识获得商标注册的重要要件。笔者认为,商标应使消费者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稳定的联系,而不是仅体现具体的提供者。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文字组合,不必然能够注册为商标,这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商标特性和显著特征。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以企业名称的识别性代替商标的显著性,这两者具有质的不同与量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