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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周大福”与“周犬福” 看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商标近似问题

2019-08-15

珠宝行业,你肯定听过周生生,那你听过“同”生生吗?

也肯定也认识周大福,那你认识“犬”福吗?


这些极其相似的商标,会使客户在选购珠宝的时候,很容易混淆不清。其实,类似的情况在我们生活中还有很多。今天快帮云小编就来带大家看一下“周大福”与“周犬福”的商标注册情况。

周大福.png

周犬福.png

周犬福流程.png

从上图可以看出,商标“周犬福”没有注册成功。原因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注册中的商标近似问题。


准确来说,什么是近似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那么,近似商标是如何判定的?


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主要有两大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具体该如何理解呢?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比如,本文中的”和“”,当客户在识别商标时,稍不注意就会弄混淆。

 

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给予与其驰名度相适应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可以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


那么,近似商标注册尚未通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使用该商标?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6月28日发的文件。

由此可以看出,近似商标未被核准,使用是有可能涉及侵权的。准确意义的说,未取得商标证书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更不要有侥幸心理,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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