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7月5日,云南省瑞丽市政府举办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城市品牌价值的研讨会,欲对《瑞丽》杂志注册商标开展维权行动,旨在树立瑞丽城市品牌形象。
本文拟结合这个话题,就地名商标的一些问题做简要讨论。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瑞丽》杂志名称与云南瑞丽市(属于县级市)的地名相同,按照该规定理应不得作为商标。但是,针对县级以上地名作为商标的问题,法律做了例外规定:一是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词汇,可以作为商标。二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讨论《瑞丽》杂志的商标问题,需进一步分析其是否符合两个例外规定所列情形。
关于上述第二点,由于“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一内容是1993年修订《商标法》时新增规定的,如果《瑞丽》杂志的商标是在1993年之前即取得注册,那么将能继续有效。
但通过超凡商标管家查询,“瑞丽”文字在“杂志(期刊)”相关商品上曾有6次申请记录,其中多数被驳回。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瑞丽》杂志主办单位)于2006年8月10日(经裁定他人异议不成立)成功注册该商标。
由于该商标注册时间是在1993年之后,若被认定确实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仍然是可能被无效掉的。所以,焦点问题还是上文提及的第一个例外,即“瑞丽”是否确实具有其他的明确的含义,并且该含义强于地名的含义。
关于“其他含义”,笔者认为这里主要应该是指“第一含义”,即这个词汇本身的字面意思。不少朋友提到,他们熟知“瑞丽”是杂志名,但没想到“瑞丽”是地名。其实这里讲的“瑞丽”杂志,已经具有商标识别的意义,属于商标法上的“第二含义”了。所以,讨论是否具有“其他含义”,还是应该看“瑞丽”除了指向云南省瑞丽市这个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固定含义,并且这种固定含义比县名的含义还要强。
据笔者初步了解,“瑞丽”除了指向地名之外,并不是现代汉语中的固定词汇,无法具备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另外,百度百科等资料显示,“瑞丽”这一词条,一是指“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即地名;二是指“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主办杂志”,即《瑞丽》杂志。看来,《瑞丽》杂志所使用的“瑞丽”一词,当初臆造形成的可能性比较大,无法具备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当然,我们还需关注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瑞丽》杂志已经创办多年(资料显示在1995年9月就已诞生),“瑞丽”标识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获得了很高的认知度,上文提及的很多人“只知《瑞丽》杂志,不知‘瑞丽’地名”即是例证。换句话说,“瑞丽”标识经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市场格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科以责罚呢?
由于地名商标问题是规定在《商标法》第十条中,结合该条款的其他内容来看,整个第十条所列情形应属于绝对禁止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标识,并不能因长期大量使用而具备合法性。比如,曾经的“城隍”商标经大量使用具备很高知名度,甚至还被认定过“驰名商标”,但因为与宗教场所同名,最终被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有关规定而被无效。
当然,笔者并不因此就绝对认为“瑞丽”杂志的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瑞丽”商标争议如果真的进入案件程序,还需基于案件事实,结合《商标法》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综合评判。另外,杂志商标注册程序的特殊性以及杂志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也是绕不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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