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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使用证据提交制度比较

2016-05-26

在笔者的涉外商标代理实践中,常发现有国内企业未按时递交使用证据导致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无效。在全球各国注册商标时,目前常见的需提交使用证据的国家有7个: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波多黎各、莫桑比克、柬埔寨、海地。笔者结合多年的国际商标代理实践经验,现对这7个国家提交使用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介绍:

1. 美国:在美国提交使用宣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官方核准商标注册时,一种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年间。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明确说明提交基础,提交基础分为4种,即: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马德里国际申请、基于国内注册(或申请)。使用证据提交时间对应如下:1)、基于意向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尚未在美国投入使用),一般须在核准公告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2)、基于实际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已经在美国投入使用),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3)、基于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须在美国核准注册(非马德里国际注册日)后第5-6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4)、基于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美国商标法律对提交第5-6年使用宣誓有两种规定:一种是直接仅仅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一种是在提交使用宣誓和使用证据的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若在提交使用宣誓时同时提交“不可争辩性宣誓”,则任何人不能因缺乏显著性或在先使用等理由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撤销。提交使用宣誓需要提供使用证据,通常需要至少一张表明商标在指定的某一个商品上在美国实际使用的图片。若商标仅使用在部分注册的商品上,则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品要被删除。

2. 加拿大:在加拿大提交使用宣誓不是所有的商标注册都必须的一个程序。在加拿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需要说明商标申请基础,分为3种,即: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国内注册(或申请)。基于意向使用的商标被官方初审通过后,需要提交使用宣誓,提交使用宣誓的目的是确定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加拿大已投入实际使用;提交使用宣誓后,商标才能被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与美国不同的是,一旦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后不需要申请人每隔一段时间再主动提交使用宣誓或使用证据来维持权利。但是,一旦被他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提出撤销的,商标权利人应在官方规定的时间被申请不使用日期前3年内的使用证据,以避免由于商标注册后未实际使用被官方裁定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官方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不过,目前加拿大正在酝酿商标法改革,已提到要废除上述使用宣誓提交制度,对国内的一些想在加拿大保护性注册商标的企业而言可能是个好事情。

3. 菲律宾: 在菲律宾商标注册需提交2次使用宣誓,第一次是在商标申请后三年内(自申请日开始计算)提交3年使用声明,第二次是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提交5-6年使用声明,要注意两次使用证据提交的起始日期计算方式不同。两次提交使用宣誓都需要申请人提供3-5张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在菲律宾实际使用的图片,同时提供商品/服务在菲律宾的使用的相关信息。使用宣誓书需要在国内办理公证,否则菲律宾官方不予认可,这点与美国和加拿大只需签字确认相比,手续上要严格一些。对于一标多类的申请,使用宣誓可以通过一份文件办理,但使用证据需要每个类别分别体现,至少每个类别体现一种注册商品/服务的使用。

同时,在菲律宾于2012年加入马德里体系后,针对马德里申请指定菲律宾的商标使用证据提交也做了新的补充规定,即:需要在国际注册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声明,以及在核准注册后的5-6年提交使用声明,要注意这两次使用证据提交起始日期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4、波多黎各:该国使用证据提交的时间要求与菲律宾比较相像。若以意向使用为由提交商标申请的,需要在商标申请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证据。所有注册商标需要在注册日起的第5-6年和9-10年分别提交使用证据。若不能按时提交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官方申请延期1年提交,但是延期申请能否被官方接受则由官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国与菲律宾不同的是,提交使用证据图片即可,不用办理使用宣誓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5. 莫桑比克:商标权利人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每五年提交使用宣誓,若是办理续展的可以不用再同时提交使用宣誓。若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的,任何第三方均对该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将得到官方的直接支持。同时,即使注册后没有第三方申请撤销,虽然在注册薄中保持着已注册的状态,但无法阻止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当于失效,也无法有效维权。但是,该国也比较特殊,若是权利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只要在被他人申请撤销前能主动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商标权利则可予以恢复,可以对抗他人的在后申请、不使用撤销申请和商标侵权行为。

6. 柬埔寨:柬埔寨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须在商标注册后第5-6年间提交商标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声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或合理的未使用声明,他人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时,将很容易被撤销掉。

7. 海地: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年提交相关使用证据,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宣誓的,商标将自动失效。

上述各国对使用证据提交的要求虽各不相同,但各国对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提交使用证据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即:要求商标在当国应投入实际商业使用。提交使用证据程序是对商标权利人商标使用状况的一种监督。若不提交使用证据,则意味着商标权利人没有使用其商标,或也没有打算使用其商标,应把商标权交回公共领域,让该商标发挥应有的价值,以防止商标持有者一直闲置不用而浪费公共资源。

虽然实践中前述各国的使用证据提交制度对国内有些企业进行国际保护确实造成了障碍,但从有效释放商标资源、打击商标抢注等角度来看,还是有积极的意义的。笔者在此简要总结,希望对国内企业保护、管理、维护其国际商标时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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