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点:
在撤三案件中,提供了商标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有效使用证据,则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予以维持,因注册商标的禁用权延及类似商品与服务,即使撤销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其他人也不可能在这些商品、服务上获得商标注册。
基本案情:
第1268194号“拍里奥;PALIO”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于1998年1月19日申请注册,1999年4月28日获得核准,指定商品为:乒乓球台、乒乓球拍、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均属于国际分类第28类2804类似群。2013年8月5日,该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申请商标权利人提供了申请商标指定期限内在“乒乓球拍”上的使用证据,经审理,商标局下发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商标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通过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实现商标的价值,因此,注册商标权人有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义务,否则将要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利后果。对此,《商标法》做出了有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以下简称“撤销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数年处于全世界之首,由此存在大量“死”商标,这些商标注册而不用,或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注册,占用商标资源,且不利于商标价值的实现,急需通过商标撤销制度予以清理。另一方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部分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防御性商标不存在使用等情况,将撤销制度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影响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及正常市场秩序。因此,应结合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灵活处理商标撤销案件。
商标注册一般会指定多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并且部分商品或服务并不类似。分类表中同一大类的商品、服务并不一定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某一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使用只能延及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不能延及与之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与之不类似的商品、服务如满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条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撤销该部分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得出这种结论的理由如下:注册商标的禁止权不仅包括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还包括与之类似的商品、服务,因此,即使撤销实际使用外的其他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保留与实际使用商品、服务相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不会对他人的注册、使用和公共资源造成损害。
本案中,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2804类似群,现有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仅在乒乓球拍上实际使用,其他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得而知。虽然该商标在乒乓球台、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上未提供使用证据,但由于乒乓球台、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与乒乓球拍同属于0901类似群,且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即便撤销商标在乒乓球台、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上的注册,其他人也不可能在这些商品上获得商标注册,从立法目的出发,维持在乒乓球台、乒乓球、球拍胶粒、乒乓球架、乒乓球网上的注册,不会占用商标资源,同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我公司近期代理某公司“雕及图”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撤销案件同样可以适用上述理论。在撤销答辩阶段,我们试图通过提供“雕及图”商标在化妆品上的使用证据而请求商标局维持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但很遗憾商标局没有认可这些使用证据。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在复审阶段补充提供了“雕及图”商标在“肥皂”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并以此请求维持商标在“化妆品”上的注册。因为根据上述理论,“肥皂”与“化妆品”属于类似商品,撤销“雕及图”商标在化妆品上的注册,他人依旧不可能在化妆品上获得商标权。
综上,从立法目的出发,商标使用在某一核定商品上,在其他类似核定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同样应得以维持。这样既可以体现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真实的使用,也避免了撤销申请人滥用权利。
本案由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本案评由超凡律师孙嘉美撰写,庄晓苑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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