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神奇”案件引发的分案申请思考
1905-07-09
摘要:
审查指南并未明确基于审查意见或者分案通知而进行的二次分案,不受普通分案期限限制之后是否还会受到其他期限限制,从目前流行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观点而言,则二次分案将不受期限限制。但笔者认为不受期限限制应当是违背了立法原意。
近日微信朋友圈分享了一篇文章,“超过20年,专利才授权!英特尔分案策略,大开眼界”。笔者仔细阅读了该文章,主要在论及一篇中国专利文献CN102841776B,该专利文献为一分案申请,实际上是一件二次分案申请。
基本信息为:母案申请日1995.12.01-一次分案申请递交日2002.7.10-一次分案授权日2008.8.20-二次分案申请递交日2012.5.14-二次分案申请授权日2016.6.29。
也就是说,二次分案递交日距离母案申请日17年,而授权日则相隔20年。
而我们来重新回顾下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关于分案申请的时限规定: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常规来说,母案只要未“死”(包括处于复审期、复审驳回后处于行政诉讼期),就可以分案;也就是上篇文章中所述的母案应当处于“pending”状态。
之所以认为上述专利案件较为神奇,可能源于多数人对于分案申请提出的时间限制比较模糊,而这种超过母案申请近20年依然能够进行分案申请的时限也远远超过了我们的常规理解。
但实际上,分案申请并非母案必须处于“pending”状态,审查指南有但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