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数特征的一些思考
1905-07-09
在化学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参数特征可能是最让人头疼的一个存在。审查员通常会用很多套话对其进行否定,而申请人出于很多实际考虑而又不愿放弃,所以作为代理人而言,为了说服审查员,确实需要思考一些策略。
在《审查指南》中,对于涉及新颖性的参数限定,有如下规定“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第二部分第三章3.2.5)。作为对策,主要是围绕“是否能与对比文件相区别”而阐述参数特征在结构上的影响或者进行对比实验来加以证明。
然而对于涉及创造性的参数限定,《审查指南》中似乎没有像上述一样明确的规定,所以这就是一个存在博弈的区域。在本文中,作者通过举出两个实际案例对涉及创造性的参数限定的应对作一些简单探讨。
一、成功案例
案例1:一种陶瓷电子部件的制造方法
原权利要求1的内容是:“陶瓷电子部件的制造方法,所述陶瓷电子部件具有至少含有Fe、Ni、Zn的磁性体部和埋设在所述磁性体部内的以Cu为主要成分的内部导体,
所述方法具有将包含埋设在磁性体材料中的内部导体材料的未焙烧层积体在规定的升温速度X(℃/分)和氧分压Y(Pa)下进行焙烧的焙烧工序,所述磁性体材料在焙烧后成为所述磁性体部,所述内部导体材料在焙烧后成为所述内部导体,
将升温速度X示于x轴、氧分压Y示于y轴时,
所述焙烧在(X,Y)为由A(50,0.05)、B(1000,0.05)、C(1000,0.01)、D(1500,0.01)、E(1500,0.001)、F(2000,0.001)、G(2000,100)、H(1500,100)、I(1500,50)、J(1000,50)、K(1000,10)、L(50,10)围成的区域所表示的条件下进行,在达到最高温度的时刻开始降温。”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引用两篇对比文件否定其创造性。具体而言,审查员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发明方法中的由升温速度和氧分压构成的焙烧条件,区别点在于磁性体部和内部导体的组成不同。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这样的磁性体部和内部导体。因此,只要将对比文件3的磁性体部和内部导体换成对比文件1的材料即可得到本发明。
首先,审查员有关特征的认定基本正确。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有启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审查员的观点是该方法的关键点为焙烧条件,在该焙烧条件被对比文件3公开的情况下,替换焙烧对象是容易的。但在本发明之前,没有人知道上述焙烧条件可以用来解决在通常的焙烧条件下将Cu与铁素体材料整体焙烧、制造陶瓷电阻部件时会出现的内部导体的主要成分Cu氧化或磁性体部的Fe还原、导致电阻率降低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要用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部导体和磁性体去替换对比文件3中的相应的成分。可见,从发明的本质上讲,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还是有一些距离的,并不容易结合。因此,申请人的理由还是能站住脚的,并不是毫无根据的,这是说服审查员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