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的评析
1905-07-09
1993年12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24年之后的2017年11月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后的反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中国社会各界对于反法的修订给予高度的关注,千呼万唤终于得见其庐山真面目。相较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三大部门法较为频繁的修订而言,于1993年正式颁布施行的反法24年来岿然不动,但这24年以来中国社会经济格局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核心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虽然目前一些发达经济体仍因种种客观原因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就是竞争,资源配置围绕供需以竞争形态展开。
但竞争应当有序,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因此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中的“宪法”,竞争法的两个板块,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成为驱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两架马车。93版的反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之外,还反“垄断”,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后,反法中的反垄断职能事实上已经让位于《反垄断法》,因此本次修订反法,立法者顺应需要,将原反法中的反垄断职能全部剔除,进而使得反法成为名实相符的反法。
除此之外,本次修订的反法还吸收了过去十多年间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律适用的丰硕成果并将之法律化,特别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修订后,这些条款的体例更加清晰,结构更加合理,措辞更加严谨,并尽可能查漏补缺,这些均是本次修订的鲜明特色。现就本次反法中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的内容逐一评析如下:
一、反法第二条第二款“诚实信用”原则
新版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93版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93版反法第二条第二款虽在总则部分,系原则性条款,但事实上近10年来,该条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频率和争议的程度使其显得如此夺目,想必也远远超出了当初立法者的想象。尤其是涉及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多数争议都是援引该条解决,例如著名的3Q大战案(腾讯诉奇虎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百度诉奇虎360插标案、搜狗诉奇虎360浏览器默认设置案、百度诉搜狗输入法案等无一不如此。
鉴于93版反法制订并施行之时,中国并无互联网,因而当时的立法者也根本想不到设置此类条款规制有关行为,而近十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勃兴,与之有关的争议层出不穷,再由于涉及互联网的竞争行为也并没有违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因而该类部门法也无任何适用空间,在此背景下反法就成为规制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不二法门,但纵览反法分则部分的诸多条款,却无一与互联网有关,因此不得已只能选择适用反法第二条第二款,即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如此上位和抽象的法律精神来处理微观层面如此具体的纷争案件。随着近十年来的法律实践和探索,从反法第二条第二款又陆续延伸出“最小特权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等等,这些原则系微观层面处理具体案件的经验总结,对于未来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新版反法第十二条将以上法律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进行了归类总结,创设出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四种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形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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