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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名称及图标的商标侵权认定

1905-07-10
在“互联网+”的时代,电脑端、手机端的APP(Application 的简称,指能够下载、安装、使用在智能手机里的应用程序软件)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对接通信技术、拓展销售渠道、实现资源整合的必要工具、手段,这使在不同类别、不同行业本来“相安无事”的商标剧烈地碰撞在一起,产生了大量的权利冲突,以致纠纷频发。 一、冲突原因简述 APP是一种应用软件,相对于操作系统软件而言,APP要实现的目的和功能更加个性化。根据APP开发或运营者的主体身份不同以及APP目的功能的不同,APP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第一种,软件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用户提供的软件商品:向其他企业提供的APP软件多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定制,比如著名的软件公司金蝶的财务管理软件、医疗资源管理软件,需求企业需要付费定制软件来满足本企业某方面的特定需要;向个人用户提供的APP软件则致力于解决某一个共性的问题,主要通过应用商店、官方网站等渠道分发,比如360杀毒、金山词霸、搜狗输入法等。 第二种,工商企业委托软件企业开发的便利其与客户之间信息传递的APP形式:借用汪泽博士所举的例子,“中国国航”是国航公司把它线下的服务通过APP的形式,放在手机客户端提供订票、订座位等服务,再如广发银行、“学而思”教育机构都在线下实体服务的基础上,借助APP的形式完成企业与既有客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同时吸引潜在客户接受其服务。 第三种,互联网企业开发运营的兼具商品属性和工具属性的APP,比如滴滴出行、大众点评、微信等等。目前绝大多数爆发权利冲突的案件,集中在第三种APP上。 分析权利冲突在这类APP载体上集中爆发的原因,主要在于APP名称、图标使用的法律属性难以确定: 第一,APP本身是向企业或个人用户提供的商品,大多可以通过应用商店或者网站下载、安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在“互联网+”的时代,APP也是诸多商品、服务藉以实现的手段,具有工具属性,如何界定APP运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属性,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APP聚合功能强大,每一次更新版本都可能增加新的功能,尤其是人气高、用户粘度大的APP通常会将自身打造成平台,开放性地对接更多的APP以及第三方线上、线下服务,如何界定这类平台型的APP向公众提供的是什么商品、哪类服务,仍是一个待探讨的问题。 第三,中国的平台型APP多具有“双边市场”[1]的性质,平台运营商通常向用户收取较低费用甚至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以增加用户数量、规模、粘度,从而吸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投放广告,那么平台型的APP是否涉及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也是见仁见智的问题。 二、在先案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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