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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1905-07-10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创造性。审查指南在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一章中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这三个步骤,被业界简称为“三步法”。其中,“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指的是在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时,绝大部分情况都可以按照三步法进行。但是,有少数情况,是需要考虑除“三步法”以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审查指南中指出的以下需要考虑的因素: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在审查实践中,“三步法”被视为创造性判断的最重要的方法,但是,我们在进行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时,不能机械的使用“三步法”,即在判断创造性时不应仅考虑使用“三步法”而不考虑其它判断方法。其中,在上述需要考虑的因素中,前三种因素为实务工作中较常用到的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其分别可作为一项独立的创造性评判的方法来替代“三步法”。 然而,在化学领域中,前三种因素中的前两种因素“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以及“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中“技术难题”以及“技术偏见”难以定性,因此,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中的前三种因素均可以归结为“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通过最终的实验数据与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等相比较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判断。 以下结合具体的案例对上述因素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案例一: 本发明要求保护一种用于3D打印的阻燃复合材料,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60~95重量份的尼龙树脂,所述尼龙树脂为PA66;5~40重量份的ABS树脂;0.3~2重量份的润滑剂;5~20重量份的相容剂;0.2~1重量份的抗氧剂;5~30重量份的无定型红磷。 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良好韧性和阻燃性能的用于3D打印的阻燃复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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