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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交底书进行技术方案分解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时出现的问题

1905-07-10
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做检索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人员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需要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此时往往为了追求较大的保护范围,将交底书中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分解,这种行为是处于为客户考虑的情况下做出的,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分解后经常会出现与原发明本意发生偏差的情况,造成申请文件出现若干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浅析。 一、为什么要进行技术方案分解: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尤其是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独立权利要求决定着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因为在侵权判定时,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并且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因此,必要的技术方案分解能够进一步的细化技术方案,细化技术特征,确保独立权利要求中只具有必要技术特征。 二、依据什么进行技术方案分解: 专利代理人涉及到分解技术方案的问题时,应当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发明人进行沟通,以确保分解后的技术方案仍然符合发明人的发明意图。 专利代理人不应当仅仅根据发明人提供的背景技术自行判断进行技术方案分解,因为发明人并不了解背景技术对于撰写人员的撰写来说意味着什么,发明人提供的背景技术不一定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即使做了相应的检索,检索结果也不一定是审查员的检索结果,那么背景技术实际上还是不确定的,唯一确定的只有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和发明人的发明意图。 因此,应当基于发明人的发明意图,找出符合该发明意图的技术方案,进行适当上位,寻求合理的保护范围,通过与发明人沟通确定权利要求。而不是基于发明人提供的背景技术来确定技术问题,并对技术方案进行分解。 三、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人员角度看技术方案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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