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的问题探讨
1905-07-10
摘要: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过程中,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补充或限定,是在引用基础上增加特征,所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要应该注意从属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引用基础。同时,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时也应该注意保护范围是否全面、合理。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讨论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过程中涉及到的引用问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具体的,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应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过程中,由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对所引用权利要求的补充或限定,是在引用基础上增加特征,所以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要应该注意从属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引用基础。同时,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时也应该注意保护范围是否全面、合理。本文将通过一些案例讨论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过程中涉及到的引用问题。
案例一、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数据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A:获取数据;
步骤B:对所述数据进行处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A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