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1.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记;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巨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申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寺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注册外资公司的相关文件;变更登记己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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