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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专利行政诉讼期限及如何收集证据,哪些案件能提起专利

2017-09-21
一、哪些案件能提起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专利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专利主管机关作为被告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专利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三类: 1、 我国主管专利的国家机关是知识产权局,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 在我国设立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 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三类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纠纷,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专利纠纷案件,都是专利行政案件,都属于专利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提起专利行政诉讼的期限 提出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期限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认为行政机关逾期不作为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期限是一致的。 利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期限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短得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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