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专利权失效以后,原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如果出现专利权在签订许可合同时是有效的,但后来被宣告无效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情况时,那么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如果专利权终止(包括被宣告无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应同时终止,被许可人即可停止支付专利权失效后的专利使用费。至于已经支付的使用费,原则上被许可人不能要求返还,专利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补交专利权以前拖欠的使用费。但是,如果专利权是被宣告无效,而且专利权人有恶意或者不返还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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