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专利权人各自享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这两项新型专利权相同或者等同,后申请的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以生产、销售等方式实施后申请的新型专利,构成对先申请的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2006年苏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瓷砖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并获得授权。
苏某以杨某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1一致的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案外人杨某2于200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并获得授权。杨某1于2008年与杨某2订立独占实施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杨某2授予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本案焦点: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均拥有专利权,且专利权相同或等同,应如何处理?
法院认定:对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原告苏某拥有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1,杨某2拥有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因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1、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2相同或者等同的情况下,杨某2的外观设计专利2属于重复授权。
被告杨某1生产、销售的外观设计专利2的产品,经比对、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其外观设计特征均与原告苏某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已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侵犯。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2的实施,业已构成对原告苏某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侵犯。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1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某外观设计专利权1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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