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怠于办理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登记主管部门章戳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并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合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三)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发生变更的,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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