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专利权人未按缴费通知书中的规定缴纳或者缴是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根据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该专利权于2014年06月15日终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和第90条规定,上述终止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提示: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浮补微或者补足应当微纳的年费及当年全额年费25%的漫的金,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请求快复权利的,还应当激纳快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专利权人如有异议,建仪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用邀见陈述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恩见,经核实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差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还有关费用。
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所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部或者行汇,如通过郎同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0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账号:xxxxxxxxxxxxxxx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中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企颤。未写明中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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