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的暮春四月,被称为“皮皮鲁之父”的著名作家郑渊洁开始与快帮云知识产权合作,对“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舒克宝贝”、“魔方大厦”等多件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笔者有幸代理了郑老师所有商标非诉法律案件,受益匪浅。这其中最受公众瞩目的便是“皮皮鲁”商标无效宣告案,该件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争议商标于2002年申请,2004年获得核准注册,至今已有14年之久,进行无效宣告的难度可想而知。
2018年清明节假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快帮云知识产权收到该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理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此前,商标局陆续下发了关于“鲁西西”、“舒克贝塔”、“舒克宝贝”、“魔方大厦”等多件商标的异议决定,均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对这些不予注册的决定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审理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均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或第三十二条。
那么在“皮皮鲁”无效宣告案中,为何没有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争议商标“皮皮鲁”核准日为2004年,至无效宣告申请提出时已13年之久,远远超出《商标法》以侵犯私权为由提出无效宣告五年期限的规定,纵使我国愈发重视对商品化权的保护,甚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并实施,将商品化权的保护首先体现在法律规定中,充分体现了对商品化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归根溯源,商品化权的保护依旧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在先权利”的范畴。因此,本案主张商品化权很难获得支持。针对本次对已核准十余年的“皮皮鲁”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核心的无效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打破‘皮皮鲁’与郑渊洁的唯一对应关系,更有伤人民感情,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为了使无效宣告申请更为丰满,其余理由与法律依据均作为辅助。
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可以看出,本案无效宣告理由得到了充分的认可与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皮皮鲁’为郑渊洁创作的童话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称,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使用的‘餐厅’等服务的出处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之社会影响,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至此,“皮皮鲁”商标无效宣告案获得成功。
又到草长莺飞的人间最美四月天,“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均获得了“解救”,他们是否会结伴出游,感恩法律对作者的保护,对作品的保护,对公众感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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