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办字〔2017〕65号发布了关于公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办法》全文共21条,自2017年5月4日起施行。
明确在商标评审中,案件当事人可在商评委的主持下,对相关证据当场进行质证,以确定证据效力,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查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事实,保障评审案件的公正审理。
依照商标法、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如果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有进行当场质证的必要并作具体说明,商评委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决定对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依《办法》规定,启动口头审理程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商评委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启动的口头审理;另一种是当事人向商评委请求进行的口头审理。评审案件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评委提出。口头审理仅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采用的一种审理模式,不需要额外缴费。(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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