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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利间接侵权中的共同加害侵权

1905-07-09
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专利侵权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专利侵权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针对专利侵权问题,业内进行过多方面探讨,其中,专利间接侵权是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拟重点针对专利间接侵权中的共同加害侵权加以讨论。 一、专利间接的基本概念 专利间接侵权,尽管并非是我国法律条款中的标准术语,但在我国的司法审批中已经进行过多次实践。 作为专利侵权的一种特殊形态,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专利侵权,即专利间接侵权所对应的行为并非按照专利侵权判断中全面覆盖原则1所要求的那样,完整实施了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但却以间接的方式参与或促使了专利侵权的发生,使得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中从中获利,导致专利权人利益受损。 由于利用现有的专利侵权判断体系无法判定专利间接侵权成立,实践中多采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原理,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的问题。 二、基于共同加害行为对专利间接侵权的判断 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三种不同行为,分别是《侵权责任法》第8条所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第10条所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以及第9条所规定的教唆帮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所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中,数个加害人之间存在分工,并非每个加害人都是直接从事加害行为的人。专利间接侵权中同样存在行为人和其他人的分工合作,以间接方式参与共同实施专利侵权的情况。专利间接侵权的此种情况与共同侵权中的共同加害行为相吻合,此种专利间接侵权或者也可以被称为多人共同实施的专利共同加害侵权(后文称专利共同加害侵权)。 在侵权责任法就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中,“意思联络”和“造成侵害”是两个核心构成要件,下面针对如何在专利共同加害侵权中针对这两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加以分析。 (一)、有关“意思联络”在专利共同加害侵权中的判断 侵权责任法中,考虑到针对共同加害行为,受害人难以证明每一个行为人与其所受损害的因果关系,特别设立“意思联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加害行为制度,将那些具有共同故意的数个加害人实施的行为评价为一个侵权行为,使各个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行为中的意思联络也就是行为人之间就侵权的“共同故意”。一般来说,此种共同故意是通过行为人之间例如协商、交流等方式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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