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报送资料】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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