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可以申请将原已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废时将已纳税金退回出租方或者抵缴开具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退税可能涉及财政退库,时间一般较长,出租方可以选择抵缴开具专票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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