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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高新认定“总收入”咋算?

2019-05-10

高新技术企业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只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已享受的须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收入比例。无论是2008年发出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还是今年初发布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都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何为“总收入”,法规却没有规定。


早在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规定,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明确总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但上述说法不是税收规定,征管实践中的“总收入”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包括营业外收入或者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也有观点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数据认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才是“总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行解释,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即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须占到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的60%以上才符合条件。


但是,能否以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解释作为法规依据是有争议的。


最近发布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即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例:

某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000万元,普通产品收入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2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200万元)。

按照2014年第63号公告计算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100%=55.56%<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按照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计算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200)×100%=62.5%>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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