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报送资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传递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文件依据: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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