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资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2)录入信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3)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增值税纳税人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入预申请服务。
(2)税收资质互认。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如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等)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政策依据:
《国家税总局关于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3)提供免填单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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