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政策依据:
同上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政策依据:
同上。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3号)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跨县(区)迁出预申请服务。
(2)对于在京津冀三地间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不做注销清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总局关于创新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3)提供免填单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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