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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

2019-02-14

在商标与域名的冲突中,我们讨论最多的是域名抢注,而很少论及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反向侵夺是指商标权人对他人域名的抢夺。这种现象虽然不如域名抢注频繁,但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尤其是中文域名的退出,使反向抢注日趋增多。国际公约中已经有商标权人在域名注册中滥用权力的相关规定。

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一词就来源于ICANN(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在1999年10月24日实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其定义为“恶意地利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为”。我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也吸纳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反向域名侵夺概念,对其作了相关规定。反向域名侵夺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1. 商标权滥用行为

  这主要指商标权人向合法的域名注册人抢夺其认为有价值的域名。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以控诉在先域名注册人侵权为手段,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 [14]在先注册的域名经使用和宣传产生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用户群,却被商标权人最终夺得该域名而坐享其成,这无疑对原域名注册人是不公平的。 商标法本身并未当然禁止他人以商标注册为域名,商标法仅禁止他人以侵害或淡化的手段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域名的“善意先占者”没有义务为商标权人捍卫商标权益。

  如果任何商标权人都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域名,那现有的许多注册域名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因此,应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限制,“反向域名侵夺”的抗辩就是域名持有人对抗商标权人的有力武器。 当然,抗辩的前提是域名注册人没有给商标权人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PDA”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时判决,被告使用的与原告产品商标相同的服务标志不属于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之所以这样判决,就是为了避免商标权人借助网络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专有权范围。

  2. 将他人已注册的富有独创性和高知名度的域名恶意抢注为自己的商标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十条第3项规定的正是这种情形。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很容易被抢注为商标。一是由于具有显著性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性特征,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二是由于知名域名本身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体现着良好的商誉,抢注人将其注册为商标,搭上知名域名这个“便车”,可以省却大量的宣传投入就被公众快速知晓记住,并同域名持有人争夺网络用户群,不劳而获。中文域名由于与传统的文字商标有较大联系,将会使这种现象更加频繁的发生。这种反向抢注行为实际上是商标权的滥用。域名注册时商标人并不享有合法的商标权,注册人在域名上的使用就不构成侵权,商标人主张域名的行为完全吻合反向域名侵夺。

  笔者认为,对知名域名可以认定为一种“商业标志”,享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例如,阻止他人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将该域名作为商标或商号等商业性使用,这类似于驰名商标的淡化原理。对侵夺他人域名,并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作为商标注册不当处理,域名持有人的权利应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范畴,可援引此规定撤销其注册。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并非将任何域名注册为商标都构成侵权。除了知名域名外,普通域名被注册为商标并不构成反向侵夺。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为保护域名持有人不被商标权人侵权,在第4条C款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可以成为域名注册人对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证据,作为对商标权人投诉时的抗辩:

  1、“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域名注册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能证明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本条规定赋予了域名持有人的在先使用权。

    2、“域名注册人虽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为公众所知。”由于域名的技术性特征,目前将域名注册为商标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也会受到特别保护,因此,对知名的域名规定类似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较为合理的。

  3、“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非商业性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本条规定即上文所述的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情形。

  只要域名注册人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并由专家组在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认定基础上得以证实,则表明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以形成对商标权人主张的抗辩。

我国《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了“反向域名侵夺”的几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

(2)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

(3)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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