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的是独立的许可协议,也有相当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那么,商标使用许可都有哪些类型,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商标使用许可分为哪几类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
商标权合理使用有哪些限制
司法实践中衡量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权合理使用的范畴,不仅需要具备具体明确的界定,还应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一)使用目的具有正当性。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在具体实践中应该将行为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商品生产者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必出是出于说明本商品的性质、质量、产地、主要原料等产品的特点,而不是作为商标来使用,也不能与商标权产生某种联系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客观上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属于市场竞争的正当方法。
(二)使用行为出于善意。生产经营者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通常是看其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否为了与商标权人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如“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当的诚实的使用(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b第2项)”实践中,有的生产经营者将他人商标置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位置,而将自己的商标缩小、放在不显眼的地方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种行为就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商标权侵权。
(三)使用后果一般不会造成混淆。使用者善意的、并非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他人商标,一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与商标权商品发生混淆。生产经营者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应尽量减小与商标专用权产生联系,排除与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加果不能排除也应尽最大努力将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侵犯商标权人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捉进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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