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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实质审核生效条件

2019-01-31

如果申请人要向商标局申请发明创造商标的话,商标局是需要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审查通过的话,商标局是需要授予申请人商标的。那么,实质性审查生效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 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商标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 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商标的实质性审查内容

(1)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时,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期限届满通知书;

(2)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视为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3)逾期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经补正仍不合格的,或者实质审查费逾期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4)实质审查请求合格的,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审查员应当发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对发明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发明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商标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商标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商标局启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明商标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商标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商标权的决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商标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商标局认为仍然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商标权之前随时撤回其商标申请。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商标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注册实质审查(从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审完),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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