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商标代理机构处罚增多,及对商标代理监管成为未来趋势的情况下,“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在内)及代理人在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同时,如何规范从事商标代理行为”成为代理行业的关切问题之一。笔者拟撰写《商标代理提示》系列文章,欢迎关注。本文系第一篇,整理介绍有关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及商标代理机构从业禁忌。
文章分为如下五部分:
一、我国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数量
二、商标代理机构从业禁忌
三、代理机构不当行为招致行政处罚的部分实例
四、主管机关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监管的部分实例及举措
五、涉及商标代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汇总
一、我国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数量
截止2018年11月21日,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含律所)共27,612家,备案的律所共9,321家,合计36,933家。
而截止2018年12月4日,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含律所)共27,878家,备案的律所共9,330家,合计37,208家。
由上述数据可知,在短短的13天时间内,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不含律所)增加了266家,备案的律所增加了9家,合计增加275家,平均每天新增代理机构(含律所)21家。在庞大的代理机构基数及较快的增长速度面前,代理行为的规制势在必行。
二、商标代理机构从业禁忌
根据法律规定及目前的商标代理执法实践,商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应在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的原则下,在维护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同时,规范从事商标代理行为,8类从业禁忌如下(转自《查处八类违法行为 实施六项行政指导 重庆专项整治商标代理机构》):
1)无照从事商标代理;
2)在办理商标代理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
3)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业务;
4)以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
5)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6)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7)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其委托;
8)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三、代理机构不当行为招致行政处罚的部分实例
早在2006起,各地工商局已开始打击不当的商标代理行为,主要涉及虚假宣传和诈骗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2018年2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作出了包含罚款人民币20万元在内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主管机关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监管的部分实例及举措
随着商标代理乱象的发酵,业内外关于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监管成为大势所趋。北京、广东、重庆、陕西、江苏等多地主管机关出台包含专项整治、调查、建立监管制度、制定商标代理服务标准、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分级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黑名单等众多举措规制不当及不法商标代理行为,部分实例及举措。
五、涉及商标代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汇总
在现行法框架内,涉及规制商标代理行为的主要法律文件部分列举如下(生效日、链接、主要条文等见附):
1)《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2)《报送商标申请件的注意事项》
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4)《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7)《商标评审规则》
8)《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发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书式的公告》
10)《关于防范冒用商标局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的通告》
11)《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1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13)《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及注销常见问题解答》
写在最后:希望所有的商标代理机构及代理人规范代理行为,抵制行业代理乱象,努力净化代理环境,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升代理人的社会地位、使命感及尊严感,实现社会地位与收入的共同提升。
附:涉及商标代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汇总
1)《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30日
//sbj.saic.gov.cn/zcfg/sbgfxwj/200304/t20030430_232878.html
2)《报送商标申请件的注意事项》2010年4月16日
//sbj.saic.gov.cn/sbdl/ywzn/201004/t20100416_229303.html
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
//sbj.saic.gov.cn/zcfg/sbxzgz/200911/t20091116_232867.html
4)《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
//sbj.saic.gov.cn/tzgg/201211/t20121129_232945.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4年5月1日
//home.saic.gov.cn/spw/zcfg/201701/t20170104_226602.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5月1日
//home.saic.gov.cn/spw/zcfg/201405/t20140514_226599.html
7)《商标评审规则》 2014年6月1日
//home.saic.gov.cn/spw/zcfg/201405/t20140530_226600.html
8)《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7月10日
//sbj.saic.gov.cn/sbdl/ywzn/201407/t20140715_229286.html
9)《关于发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书式的公告》2014年7月14日
//sbj.saic.gov.cn/sbdl/ywzn/201407/t20140715_229285.html
10)《关于防范冒用商标局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的通告》2015年10月14日
//sbj.saic.gov.cn/sbdl/ywzn/201510/t20151028_229295.html
11)《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2016年12月
//home.saic.gov.cn/spw/zcfg/201701/P020170210855985809679.pdf
12)《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2018年4月2日
//sbj.saic.gov.cn/sbdl/ywzn/201804/t20180402_273479.html
13)《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变更及注销常见问题解答》2018年4月2日
//sbj.saic.gov.cn/sbdl/ywzn/201804/t20180402_273480.html
部分主要条款列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4年5月1日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5月1日
第七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这条列在这里颇为牵强,但是列的唯一原因是,从没啥渠道知晓审查人员及没渠道申请回避)
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八十五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第九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2016年12月
第九部分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相关解释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经商标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三、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中,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实质审查中予以驳回;对代理服务项目按照普通商标申请进行审查。
目前,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暂定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中第 4506 组内的服务项目。
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5)《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
规定基本与《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相同,但在利益冲突方面要求更加严格。
第九条
律师承办商标代理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应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商标代理业务。
6)《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2018年4月2日
备案主体
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工商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服务”或者“知识产权服务”项目。
上面列举的规定基本涵盖了规制商标代理的主要的法律规定,其他未列举规定或重复、或细化、或为实操层面的规定,不再重复列举,具体可通过相应链接查看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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