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都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其次,国税发〔2008〕116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因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另外,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才可以加计扣除。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关注公众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