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每年的年费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如果专利权人未能在前一年度期满前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应缴纳滞纳金。
如果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专利权将被通知终止。专利权人如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恢复请求未被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登记和公告专利终止事项。
专利权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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