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谢新林与叶根木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深圳市王三茂食品油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永隆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都认为专利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财富。在谢新林案件中,法院进一步阐述,“若仍允许以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为由、阻碍他人实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这显然有损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亦与专利法之宗旨相悖。因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故公众无法得知其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的利用是否会受到著作权人的追究,”在上述两个案件中,被告均是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在原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内使用原专利图案(文字+图片或者图案)。不过我们可以延伸思考,如果被告在原专利保护范围外使用,比如不再以产品包装形式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宣传文案使用的话,此时权利人能通过版权来主张权利吗?我认为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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