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外资股份分公司注销流程,在朝阳区进行北京朝阳区外资股份分公司注销,应将北京朝阳区外资股份分公司注销材料按要求准备齐全,提交给登记机关完成北京朝阳区外资股份分公司注销登记。
一、北京朝阳区外资公司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4008-919-003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东北旺南路29号 3层 综合窗口
办结时限:工作日 ,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二、北京朝阳区外资股份分公司注销流程
(一)申请受理
受理1个工作日,经营场所位于朝阳区,且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市局登记以外的外资股份公司分公司。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
审查与决定1个工作日,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颁证与送达发证,1个工作日出结果
颁发证件:
1、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副本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邮件寄
三、北京朝阳区外资股份分公司注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意事项: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1、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注:(1)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
(2)对于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1、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2、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正本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正本经登记机关在线核查已办结清税手续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文书
4、公章
申请材料总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应不超出上级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2)如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3)从事零售门店或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行业的应由商务部门先行审批。(具体请参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申请材料总要求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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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3、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4、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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