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公司经营范围,软件公司是指以软件或软件技术为基础进行相关服务的公司。
按照经营类型可分为:软件开发公司、软件外包公司、软件代理公司、软件包装公司、软件运营公司、软件信息服务公司等。属于IT行业。
提供一些软件公司经营范围供大家参考
1、从事软件科技、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电子科技、安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装的销售,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科技、多媒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电子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电子产品、计算机外围设备及相关零部件的批发、网上零售、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自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许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承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开发,企业形象策划,自动化工程,通信工程,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自动化技术、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从事新能源汽车、信息、通讯、智能、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租赁,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服务,机动车驾驶服务,汽摩配件、电子数码产品、安防器材、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自有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计算机硬件、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网上零售、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市场营销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从事软件科技、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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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现在税率已经是16%)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在中美贸易战的阴影下,国产化及自主可控的重要性再次凸显,前有中兴,后有华为,都受到来自美国不同程度的压制。实现自主,不再受制于人,对我国软件、集成电路国产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此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国家对产业扶持的体现,相应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这将从研发、设计和生产环节,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未来国产软件更是大有可为。
二、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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