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快帮云(www.kbyun.com)了解,甲公司是郑大世税务咨询公司的股东,投资股本为500万,对应甲公司在郑大世税务咨询公司有未分配利润1000万,如果甲公司正常按1500万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交(1500-500)*25%=250万的转让所得税。
所以甲公司直接撤资,撤资中的未分配利润部分1000万元属于股息红利部分,相当于甲公司从大世公司分回的股息,免企业所得税,这样一来,甲公司就不需要交所得税,同时第三方丙公司再以1500万增资进入大世公司。
这样一来,甲公司与丙公司都达到了效果的同时,甲公司不交所得税。
但是,为什么要采用撤资的方式呢?既然股息红利免税,大可以大世公司先分红给甲公司,然后甲公司再股权转让啊。而且后一种操作比起前一种,更方便简单。
这里面其实还是有其特殊原因的。
首先,如果大世公司股东既有甲公司又有个人,那么先分红情况下,虽然甲公司分红免税了,但是个人股东分红就需要交税了,结果很可能会引起个人股东的反对。
其次,假如甲公司持有的大世公司股权可能存在权利瑕疵情况下,第三方可能不会太愿意直接购买该股权,以免卷入可能的股权纠纷当中。而这时候,甲公司直接撤资情况下,第三方增资所获得的股权是相对纯净无争议的股权,一定程度更符合第三方的意愿。
虽然这种先撤资再第三方增资有其优势,但同样有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在甲方撤资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第三方增资,或者对增资提出其他要求,导致第三方增资形成阻碍。
因此,对于究竟是采用撤资方式还是采用先分红再转让股权方式,还需要视公司具体情况,以及股东情况,最终确定一个综合性方案。(而这里面,对于综合方案的设计,比起一般仅考虑税方面的方案,税务律师往往会更加的综合,从股权公司法层面和税收层面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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