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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清算,直接注销,股东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19-09-11

  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公司法有完整的规定,当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需要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以该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法人终止。

  所以,清算是公司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但是,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未经依法清算,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法律责任该如何确定?

  当然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意思看,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重申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否则不得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意味着主体资格灭失,公司法人人格终止,清算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还可以继续清算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共有四种主体。这一主体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主体一致。

  四、依据本条文第二款规定,追究对公承诺人的责任后,并不免除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对公承诺人的责任,只在承诺的范围内,根据承诺的内容进行承担。而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是法定的,需要承担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很多公司股东是基于逃避债务或其它目的,在未经清算或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严重的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相关责任主体在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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