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集团简介 关注我们
帮学院 商标分类表-2024尼斯分类 知识产权交易

快帮集团

注销公司时遗漏了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办

2019-10-10

  很多创业者公司不经营了,匆忙办理注销手续,结果忽视了一些细节会导致很多麻烦,杭州的苏先生就咨询说:注销公司时遗漏了债权债务怎么办?这事儿其实也不稀奇、不少见。本文就跟大家分享注销公司时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法。

  注销公司时为了不遗漏债权债务必须要做清算手续:

  清算的意思是说,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时候,清算义务人(有限公司的是股东,股份公司的是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法院指定的人)要及时成立清算组,办理清算事宜,包括通知债权人、进行公告、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或者人民法院(破产的)确认,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 职工的工资 +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 缴纳所欠税款 + 清偿公司债务后,公司财产仍有剩余的,再分配给股东。

  解散、清算、注销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十章第180-190条和《公司法解释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是一种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解决当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后却悬而不决的状态,同时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规定对于公司注销后确实存在且未处理的债权债务却没有明确。

  那么,就算是没有诉讼案,一家公司注销后发现还有没处理的债权债务,该怎么办?虽然理论上来说,注销必定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必定要你提供清算报告、报纸的清算公告等文件,但因为工商部门和法院不联网共享信息,是没办法知道这家公司还有未结的诉讼案背负在身的,也没办法知道真实的债权债务情况,只能依据申请人的主动声明。原因有很多,可能是:

  1.清算组没通知或者通知程序有瑕疵;

  2.债权债务人没看到,没来申报;

  3.注销的时候债权还未到期;

  对于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未处理的

  一,如果是未经清算而将公司注销的。(虽然觉得现在不太可能出现此种情况,但既然是假设,我们就当这种情况存在)

  答:债权人可以将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被告。债权人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将公司恢复至正常状态,再按法律规定处理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注销是一种行政行为,如果是因为登记机关的过错注销公司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注销,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再处理债务。 (解释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如果股东在办理注销时做出了承诺。(经办过的实测,在广州、佛山、中山注销时均强制要求股东提交承诺书)

  答:股东当然要承担责任。这种承诺属于合同中的一种对债的保证。所以,当债权人发现欠债的公司注销了也不要紧张,尽快委托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看看有没有承诺书,如果有,则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 (解释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如果清算程序有瑕疵。

  答:债权人可以将清算组成员作为被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常见问题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3号

   

京ICP备16051929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京B2-20190686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1608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1101082019043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110108202100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