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所谓的表达方式有限,是指由于软件 产品的潜在用途、行业、功能的局限性,导致软件必须采取某种表达方式的,这种表达方式的相似就是由于表达方式有限导致的,不构成侵权性的相似。例如,文字 处理软件都需要有复制、粘贴等编辑功能,那么,两款软件都有这个功能就互相之间不构成侵权。另外,两款财务软件都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规则和财务制度编写 的,那么,他们为了遵守通用财务规定和规则而出现的相似性,也不构成侵权性相似。有关这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与我们的法律顾问盛峰律师事务所沟通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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