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图形作品的实质性相似
1905-07-10
"一、案情基本介绍 2016年10月24日,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就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的第16349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一方的在先著作权。 2018年3月4日,异议人收到商标局下发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5639号《第1634904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认定:被异议商标的“图形”构成对异议人一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构思、表现手法和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卡通形象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第1634904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一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三、案件评析 与上述案例类似的还有很多,均认定商标侵犯了在先著作权,例如: 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