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识别对比文件已公开的内容——以集佳代理宏正发明专利无效案为例
190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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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判断一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最为基础的工作是识别对比文件中已公开的内容,进而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然而对于能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把握,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整体考量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出符合发明目的解释,切不可断章取义,随意推测。
结合以下案例,笔者旨在说明如何恰当地运用法律规则和方法来正确识别对比文件已公开的内容,进而划清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之间的界限。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为专利号为02824593.8、名称为“用于控制台和外围设备的信号切换器”的发明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1年11月9日和2002年10月10日,申请日为2002年11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2日。专利权人为宏正自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要求7为:
用于评述权利要求7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为D1:GB2352540A(具体参见下图)。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依据D1附图,是否可以确定上述权利要求7的特征已被公开?
无效请求人观点:
请求人认为:D1公开了设置于USB切换设备100内部的USB切换装置140、142(两个切换装置对应于涉案专利的特征E的切换装置),并且,在切换装置142保持与最左侧计算机122以及外围设备207连通的情况下(即第二(蓝色)通道不中断数据流),所述切换器140可以通过向下游连接146在最左侧向上游连接144(即第一(红色)通道)和中间向上游连接144(即第三(绿色)通道)之间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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