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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奇瑞商标纠纷和解:共享使用“EQ/eQ”品牌

2018-01-31

7月14日,奔驰发布官方消息称,戴姆勒集团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奇瑞”)经协商一致,就各自旗下新能源汽车品牌——“EQ/eQ”品牌名称使用一事达成合作共识。   
经友好协商,戴姆勒今后使用“EQ”(E为大写字母)为例的,以EQ为首的英文字母序列命名逻辑的产品命名及品牌名称。另一方面,奇瑞将使用以eQ(e为小写字母)为首的数字序列产品命名逻辑及品牌名称,例如“eQ”及“eQ1”。与此同时,戴姆勒还将指定“EQ power”为旗下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命名,奇瑞还将采用“eQ TEC”为汽车电气化系统命名。


此事要从去年奔驰推出“EQ”电动品牌说起。奔驰在2016年巴黎车展中正式对外公布旗下全新纯电动汽车子品牌——“EQ”,按照奔驰当时透露的产品规划,其首款纯电动汽车将在2018年投产。而奔驰商标申请日为2016年7月28日。


但在此前,奇瑞新能源2014年11月5日推出旗下纯电动汽车——eQ。奇瑞eQ在2016年全国销量达到1.6万余台,市场占有率高达6.5%,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因此,今年3月,奇瑞方面以奔驰注册该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奇瑞eQ”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处递交材料申请仲裁,认为奔驰此举侵害了奇瑞方面的在先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该递交材料如下:


1、奔驰“EQ”与“奇瑞eQ”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尽管“奇瑞eQ”和奔驰“EQ”在字母大小写上略有微小差异,但根据2016年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有关商标近似审查的相关规定:“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奔驰“EQ”与“奇瑞eQ”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电动汽车产品),极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戴姆勒为全球知名汽车公司,进入中国时间较长,对中国汽车市场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应当关注到“奇瑞eQ”的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在明知奇瑞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Q商标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EQ商标,构成《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最终,经过多月沟通,双方约定,戴姆勒集团今后将认可并同意奇瑞对eQ品牌名称和产品命名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奇瑞今后将认可并同意戴姆勒的EQ品牌名称和产品命名在中国市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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