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的作品(如将小说改编为视听作品),或者对作品进行改动,但不改变其类型(如将小说缩写)。
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2001年《著作权法》将改编吸收在改编权之中,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自己的作品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编,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
改编权与修改权的差别
1、权利性质不同。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客体不同。修改权的作品类型不受限制。而改编权客体受限制。修改权中的修改,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理解没有太大差异,对于作品类型没有严格要求。改编权涉及作品形式的转换。某些作品类型不适宜改编,如摄影作品。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修改权和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他人行使。修改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但同于转让。
4、对于权利的限制不同。修改权中包括合理限制,改编权则没有。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5、保护期不同。修改权不受保护期限制,改编权则有期限。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作者死亡后,修改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公民改编权与著作权中其他经济权利一样,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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