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耗时三年之久的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被告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游戏直播”也算侵权?整个侵权事件究竟是如何的呢?游戏直播需要住哪些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呢?
近年来,受到电子竞技产业的影响,游戏直播平台迎来发展契机。一时间,“游戏直播”成为大众踏上网红之路中最宽的那条。
伴随着游戏直播的日趋成熟,政府对游戏直播平台监管力度逐渐增大,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近日,游戏直播界迎来了一个爆炸性的判决。耗时三年之久的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14年,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发现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涉案电子游戏)游戏内容,经交涉未果,于同年11月24日提起诉讼。
网易公司诉称,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庭审中,双方围绕保护对象、权利归属、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等展开辩论并交换质证诉辩证据。
未授权直播是否侵权?
广州知产法院认为,未经游戏公司允许,游戏直播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直播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诸如涉案电子游戏之大型、多人参与网络游戏,其创作凝聚了开发者的心血。而游戏画面作为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涉案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运行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连续画面,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此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当归属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网易胜诉的案件影响
众所周知,直播行业本质上属于版权行业,依附于游戏、音乐等等内容版权,版权这把剑时刻威胁着直播行业。而在此之前,从未出现游戏公司主动起诉直播平台侵权的案例,导致直播行业的游戏版权问题一直讳莫如深,无人问津。
本次网易状告YY直播侵权胜诉,是继去年《奇迹MU》侵权案后,又一例通过判定形式认定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的案例,更是首例确认了游戏直播版权内容的案例,这对于游戏、直播、电竞行业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本次判决实质上是确认了游戏直播这项版权内容,未来游戏直播版权将成为广大直播平台竞争的有利筹码。而从目前来看,游戏公司普遍对版权知识认识不足,才导致利益遭受损害。
目前,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一案仍是一审判决,尚未终审。但是,无论如何这也是一个爆炸性的判决,势必会对游戏和直播行业带来重大影响,而网络直播从业者也应该认识到,悬在头上的版权这把剑也许就会在不久的未来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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